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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一般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2021-09-21 17: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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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公司经营的比较好的话,经常会在别的区域开设自己的分公司,发展壮大自己公司的规模,但是分公司在很多方面跟总公司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分公司一般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分公司一般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法》

  第十四条 【分公司与子公司】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 【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分公司一般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二、分公司的债务能否由总公司承担

  这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第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三、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

  1、设立方式不同

  子公司由公司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应当符合《公司法》对公司设立条件和投资方式的要求。分公司由总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当地工商机关申请设立,属于设立公司分支机构。

  2、法律地位不同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具有法人资格,拥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以总公司分支机构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3、受控制方式不同

  母公司对子公司一般不直接控制,而是通过任免子公司董事会成员、作出投资决策等方式影响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总公司的直接控制,在总公司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4、承担债务责任方式不同

  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以子公司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分公司由于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财务上统一核算,因此,其经营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即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

  5、领取的营业执照不同

  子公司领取的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法定代表人姓名字样。分公司领取的是营业执照,有负责人字样。

  6、产品包装标注不同

  子公司在产品外包装上必须标注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分公司可以标注自己的名称、住所,也可以同时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还可以只标注总公司的名称、住所。

  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分公司是与总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在法律、经济上没有独立性,属于总公司的附属机构。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分公司一般是否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内容,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或者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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