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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城管暴力执法摔摆摊老人,暴力执法怎么认定

2021-09-16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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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现在大街上会有很多小摊贩,城管就要管制这些小摊贩。近日,江苏南通一城管对一摆摊老人进行暴力执法,惹起了热议。在这过程中,摊贩和城管难免就会产生一下纠纷,城管能不能对这些摊贩实施暴力呢?那么接下来就和找法网小编一起去了解一下江苏一城管暴力执法摔摆摊老人,暴力执法怎么认定的相关内容吧。

  一、江苏一城管暴力执法摔摆摊老人

  9月15日5时44分左右,一名摆摊老人正将东西收拾好放在手拉车上,随后三名身穿城管制服的男子走过来,其中一名男子试图将老人手中的杆秤拿走,双方争夺过程中,老太太摔倒在地。最终男子将秤拿走放进车辆后备厢,老太太起身追上前与三人交涉。15日5时47分左右,一名穿着城管制服的男子走到车后打开后备厢盖,将秤拿出,掰断秤杆后将其扔在马路上,因为老人坐在了打开盖的后备厢中,男子将老人拎出并摔在马路上。

  二、暴力执法怎么认定

  暴力执法不仅在形式上体现为行政违法,而且从维护正义的角度,也应把暴力执法界定为行政违法。

  理由有两点:一是形式上违法。在我国,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所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害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尚未构成犯罪的有过错的行政行为。 从形式上来看,暴力执法是滥用职权的违法行为,它的动机在于追求不当的行政利益,违反了一般人的理智、常识及社会公认的公平原则,出于利益的考量而使用了暴力,可以认为是显失公正。二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需要。

  暴力执法在我国法律中并无明文规定,但是若因执法人员的行为造成损害,可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进行救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五十条规定

  人民警察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三、暴力执法如何处罚

  行政执法中违法责任追究的目的在于对受到损害的行政相对人给予适当的补救,处罚行政执法不文明责任人,并恢复行政执法中由于不文明过错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目前有关行政执法中违法责任追究的法律法规明显不够健全和完善。如有的法律或法规只有关于行政主体的责任规定而缺少关于行政公务人员个人因职务执法中的违法而应承担的责任;或者只有抽象、笼统、概括性的责任规定,却无具体化的责任形式予以落实等等。 这些缺陷,都亟待在理论上和立法上予以解决,以使违法行政责任追究的内容、形式、程序等均做到有法可依。

  对政府行政执法责任人的惩戒力度,要掌握好追究责任者的标准,在确定责任追究的方式上,除了现行的降级降职、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通报批评等之外,还可以增加向利益受损人道歉、承担部分损失等方式。 对那些不能适应执法工作,甚至严重不负责任,法制水平和工作能力很差的执法者个人要严肃及时清理,以保持政府行政执法队伍的纯洁性。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江苏一城管暴力执法摔摆摊老人,暴力执法怎么认定的相关内容。综上可知,暴力执法被界定为行政违法行为,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人民警察不得有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以及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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