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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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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我国公民建造房屋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要求,未经批准私自建造房屋的属于违章建筑,是违法的。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什么行政行为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行为不仅包括将涉案构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定性行为,也给行政相对人直接设定了限期自行拆除的义务,具有特定的内容。一般而言,责令限期拆除通知行为属于程序性告知行为,不是对违法行为的最终处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亦不属于可诉讼或可复议的行政行为。

  但是在没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后续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实施强制拆除,进而导致该通知行为被最终行为吸收、覆盖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即刻直接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则该通知行为实际已成为强制拆除行为的依据,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应赋予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法定救济权利。

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什么行政行为

  二、强制拆迁的程序怎么走

  (一)拆迁部门提出强制拆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县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决定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向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三)《决定书》要载明下列事项:

  1、被强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被强制拆迁房屋的地址;

  2、强制拆迁的事实和理由;

  3、强制拆迁的法律依据;

  4、强制拆迁的期限;

  5、要求当事人自行清理存放于拆迁标的物内的财物;

  6、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及履行方式和期限;

  7、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和协助机关;

  8、制作《决定书》的机关名称和时间。

  (四)实施强制拆迁3日前须在强制拆迁现场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五)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六)强制拆迁开始,执行人员要向被强拆人宣读《决定书》,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

  (七)强制拆迁的执行机关要将强制拆迁过程记入笔录,搬迁财物要制作清单,清单一式两份,由执行人、被强拆人以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拒不签名或者盖章的,要注明情况。

  (八)强制拆迁房屋中搬出的财物,由执行强制拆迁的部门运送到指定场所,交给被强拆人。被强拆人拒绝接收的,应当办理提存公证。

  三、司法强制拆迁注意事项

  1、先行告诫说服。在强制拆除之前,仍应由拆迁人、拆迁主管部门、基层组织和从事法律工作的人员对被拆迁户进行说服,讲清道理,说明利害关系,尽可能促使被拆迁人户权衡得失,转变思想,主动让房拆除。对确实无法说通的,再实施强制拆除。

  2、全面保全证据。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的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拆除房屋前,应请公证人员到场,对被拆迁户的房屋、家具等财产状况予以录像、照相、做好记录、登记在册,并且由有关人员签名确认,以防产生争议时备查。

  3、妥善保管财物。拆房时,须通知被拆迁户家庭成员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所在的单位负责人到场,将被拆迁户的财产逐一清点登记,并由上述人员和强制拆迁工作人员签名后,交给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不肯接收的,可集中统一保管或提存,不能损坏,更不能丢失。

  4、保障人身安全。注意被拆迁户的思想动态,随时劝解。对确有阻碍强制拆房、行为过激、情节严重的被拆迁户或其他人员,可依法由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以确保各方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实施强制拆迁后,房屋虽拆除了,但并不等于矛盾解决了,还往往会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有争议的情况下,又形成拆迁人与拆迁主管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之间的争议,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继续跟踪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行政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过程中以书面通知的形式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行为属于涉案构筑物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定性行为。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什么行政行为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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