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中止与犯罪既遂、犯罪未遂等停止形态有复合之处,其发生只能是在犯罪实行过程中,即在犯罪预备阶段或者在实行行为还没有实行终了的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
2.或在实行行为实行终了的情况下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这一过程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等形态的主要区别所在。
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行为人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1)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2)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
(3)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
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1) 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2) 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此外,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3.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
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4.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这表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是否发生危害结果上有所不同:前者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后者则发生了危害结果。
在我国,对于中止犯的处理原则是:如果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将免除其刑事处罚;如果中止犯造成了损害的,将对其减轻刑事处罚。
这是因为中止犯在犯罪行为上有了一定的悔改,做出了一定程度上的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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