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通常会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一部分资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此项资金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
2.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3.履约保证金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第二条.
明确指出,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履约担保的种类多种多样,其中包括:
1.工程合同履约担保;
2.工程招投标履约担保;
3.技术转让合同履约担保;
4.贸易合同履约担保;
5.房地产交易担保;
6.机动车交易担保;
7.房屋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
8.企业产权过户交易安全担保;
9.个人分期付款消费担保以及诉讼保全担保等。
其中,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这种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在承包人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有条件的保函要求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出具证明说明情况,并由担保人对已执行合同部分和未执行部分加以鉴定。
确认后才能收兑银行保函,由招标人得到保函中的款项。
相比之下,无条件的保函在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违约情况即可对银行保函进行收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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