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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付酬标准

2021-09-07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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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对于著作权是作品的创作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如果想要使用他人的著作,则需要获得著作权许可,而且还需要按照规定支付相关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用,那么,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付酬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详细的了解一下吧。

  一、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付酬标准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著作权许可使用的付酬标准

  二、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有何区别?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著作权转让有着明显的区别。

  首先,著作权的转让引起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成为新的著作权人,他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他既可以使用它,也可以处分它,并获得相应的收益;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并没有这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使用作品的权利。因此他通常又被称为作品使用者,而不能称为著作权人。他的处分权受到约定条件的严格限制。

  其次,著作权的转让无所谓期限的问题,即它总是指将著作权或者其部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他人。除非有民法上关于民事行为绝对无效或者相对无效的理由,如合同违法、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等等,否则著作权的一旦转让出去便是不可逆转的;而著作权的许可使用通常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许可使用期届满而著作权保护期尚有余的话被许可的权利又回归著作权人。

  三、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怎么写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在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中,必须明确著作权人授权的种类,即被许可人以何种方式使用其作品。如授权被许可人翻译权或改编权等。

  2、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专有使用权和非专有使用权是不同的。专有使用权是一种独占的和排他的权利,是指著作权人将许可使用的著作权授权给被许可人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内,既不能再将上述权利再授权给第三人使用,自己也不能使用。非专有使用权是指著作权人将某一项或几项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之后,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可以将同样的权利再许可第三人使用。合同对是否专有使用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的方式使用作品。

  3、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是指被许可的著作权在地域上的效力,一般情况下其表现在作品的复制、发行范围、表演权或播放权以及翻译权的范围等。许可使用的期间,是指被许可使用的著作权在时间上的效力,即作品使用的年限。

  4、付酬标准和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5、违约责任。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是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双方在合同中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应该明确、具体,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及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等。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上述五个方面的内容不能概括当事人意思的,还可以在合同中明确表达。

  以上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著作权许可的使用付酬标准的内容,著作权许可使用付酬并没有在法律上进行规定,一般著作权许可使用付酬标准由当事双方协商进行明确,在合同中予以约定,若您还有什么法律上的问题,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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