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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情鉴定重伤的标准

2021-12-07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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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生活中如果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有人员伤亡的情况,那么就属于比较严重的了,重视的情况对事故的责任也有影响,赔偿的数额也是比较大的,很多人不了解事故重伤的鉴定,接下来就由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关于交通事故伤情鉴定重伤的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交通事故重伤鉴定标准

  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1、 肢体残废

  是指由各种致伤因素致使肢体缺失或者肢体虽然完整但已丧失功能。

  2、容貌毁损

  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3、丧失听觉

  (1)损伤后,一耳语音听力减退在91分贝以上。

  (2)损伤后,两耳语音听力减退在60分贝以上。

  4、 丧失视觉

  各种损伤致使视觉丧失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1)损伤后,一眼盲;

  (2)损伤后,两眼低视力,其中一眼低视力为2级。

  5、丧失其他器官功能

  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是指丧失听觉、视觉之外的其他器官的功能或者功能严重碍障。条文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6、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

  其他对于人体健康的重大损伤是指上述几种重伤之外的在受伤当时危及生命或者在损伤过程中能够引起威胁生命的并发症,以及其他严重影响人体健康的损伤。

  (1)脑损伤;

  (2) 颈部损伤;

  (3) 胸部损伤;

  (4) 腹部损伤;

  (5)骨盆部损伤;

  (6) 脊柱和脊髓损伤;

  (7)其他损伤。

交通事故伤情鉴定重伤

  二、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双方到场吗?

  不需要。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这样就具有法律效力。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办案民警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调解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三、交通事故伤情鉴定程序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管理办法》规定,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需要到交警处拿到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委托书,然后到相关的机构做鉴定。 或者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出具伤残鉴定委托书后再做伤残鉴定。

  一般情况下,受害人的肢体鉴定时间是在受伤之后的三个月,精神鉴定则是在受伤后的六个月,具体的简鉴定时间还是要看受害人的身体恢复情况。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交通事故伤情鉴定重伤的标准的相关内容。综上,交通事故伤情鉴定重伤的标准包括对肢体、容貌、器官功能等方面的鉴定标准,具体如何鉴定还需要看受害人的损伤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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