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可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2022-05-23 11:40
找法网官方整理
征地拆迁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征地拆迁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拆迁补偿款,实际上是我们很多人关注的问题,因为,有的人,一辈子的希望都寄托在拆迁补偿上,那么可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呢?这方面的知识很多人都不太了解,接下来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可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可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标准依照相关政策来定。

  1、征用菜地、水田,按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6倍补偿;经济作物地、园地、鱼塘、藕塘、苇塘按5倍补偿;雷*田、旱地、经济林地按4倍补偿;轮歇地、竹林地、牧场、草场按3倍补偿。

  2、征用耕种3至5年的开垦荒地,按旱地补偿标准补偿;征用耕种3年以下的开垦荒地,按上年产值的3倍补偿,并赔偿开发投资。

  3、征用集体打谷场、晒场等生产用地,按原土地类别的补偿标准和建场的工本费补偿。

  4、国家建设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补偿标准,按本条的规定办理。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标准:

  1、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包括自留地,下同)在1亩或者人均菜地在5分以上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2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不足1亩或者人均菜地不足5分的,每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为被征耕地、菜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每亩耕地、菜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

  2、征用园地、鱼塘、藕塘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塘每亩年产值的5倍。

  3、国家划拨国有农、林、牧、渔场土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地每亩年产值的3倍。

  征用集体的宅基地、林地、新开垦的耕地以及划拨国有土地的,不予支付安置补助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户口),按照被征用耕地数除以征地前人均耕地数计算。

  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保持群众原有生活水平或者土地已被征完以及征地后人均耕地不足1分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用土地年产值的20倍。

  征用土地上有附着物的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1、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一般不得铲除,确需铲除时,均按当季一茬实际产值补偿。

  2、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需要拆迁的,采取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进行补偿。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计算。

  3、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拆迁、零星树木(包括果树)、特种经济作物的补偿标准,由州(市)人民政府规定。

  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上附着物和地下设施,不予补偿。

  征用城市近郊区菜地的,应当交纳新菜地开发基金,由自治州、省辖市、县(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专款专用。昆明市西山区、官渡区每亩交纳20000元;昆明市其余各县及东川市、县级市和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所在地的县(市)每亩交纳15000元;其他县每亩交纳10000元。省人民政府根据物价变动情况,可以对新菜地开发基金的交纳数额进行调整。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按国家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征用集体耕地的,按规定调减农业税。征用土地时,未收获当年作物的,当年调减;已收获的下年调减。

  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造成多余劳动力的安置,按《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办理。需要由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办法。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土地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余费用归被征地单位集体所有,专户存入银行,用于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和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以及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挪用。

可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二、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现状是什么?

  目前,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1、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本条规定的是个人承包问题,而未规定家庭联产承包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因此,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三、政府征地程序是怎么样的?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以上就是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可耕地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赔偿。征收耕地的赔偿花费包括土地赔偿费、安置补贴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赔偿费等,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征地拆迁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34416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征地拆迁律师团,我在征地拆迁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