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示撤回。遗嘱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向原订立遗嘱的公证机关或原遗嘱的代书人、见证人发出撤回原遗嘱的声明。
如果遗嘱人原所立的是公证遗嘱,在撤销时,仍需要原公证机关办理。
2.立新遗嘱。遗嘱人可以通过订立新遗嘱的方式撤回原遗嘱,并在新遗嘱中声明撤销或变更原来所立的遗嘱。
3.行为撤回。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如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一份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以下必备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信息;
2.遗嘱人的家庭情况,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的基本信息;
3.订立遗嘱的原因,即为什么订立该份遗嘱;
4.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详细信息;
5.处分财产的方式和受益人的指定;
6.如果有多个继承人或受益人,应当注明分配方式和比例;
7.如果有债务需要清偿,应当在遗嘱中明确注明;
8.指定执行人或监督人等其他必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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