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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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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国家房屋拆迁赔偿是指拆迁单位依照地方政府按照本地的实际情况所确定的拆迁赔偿标准向被拆迁人支付的各类补偿金。那么,国家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具体是怎么样的?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有哪些?下面就由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关于国家房屋拆迁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一、国家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 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 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国家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二、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

  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三、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是否可以继承

  1、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不同,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2、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国家房屋拆迁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国家房屋拆迁的赔偿标准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奖励性补偿费,其中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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