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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的如何继承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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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依法享有股权,可以参与公司的重要决策,同时也享有公司收益分红等权利,当股东去世之后,其股东资格也是可以作为遗产来进行继承的,继承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来进行执行,那么,股东资格的如何继承?下面就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股东资格的如何继承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东资格的如何继承

  二、案例分析

  [案情]

  1996年5月,秦某、戴某、杨某、李某分别出资11.2万、28万、21万、10万设立了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章程中未对股东去世后其出资如何处理作出约定。2003年6月戴某车祸死亡,戴某之女黄某在原股东秦某、杨某、李某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不认可黄某股东资格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股份,行使股东权。

  [分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黄某是否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存在以下二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允许作为遗产继承。继承发生法定的当然的移转,继承人可以基于继承发生的事实,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并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是人资两合公司,人合性决定了出资者间必须相互信任,因此黄某基于继承的事实只能是取得戴某生前在公司所享有的财产权,而不能当然取得股东资格。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黄某继承的是具有有价证券性质的出资证明书。戴某基于出资行为,取得了与出资财产等值的股份份额,该股份份额表现为一种财产权益即股权。股权既非纯粹的财产权,亦非纯粹的人身权,乃是一种以财产性为主导的兼附人身性的综合财产权利。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基于此权利,股东可从有限责任公司中分得利润,并得参与管理、经营。股权中的人身权益与股东身份密不可分,随股东人身消灭而消灭,是不能被继承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作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表现形式的出资证明书,虽然由于股东的死亡不再是股权完整的表现形式,但它仍然是一种可获得分配利益的凭证,体现了股权中的财产权,具有有价证券的性质,是可以被继承的。

  其次,继承出资并不意味着继承股东身份。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资格首先应看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章程是各股东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意思自治,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予以尊重。但在章程未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未作规定。笔者认为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继承权所继承的只能是股份财产权部分,对于股东资格可以比照《公司法》第35条的规定处理,即继承人是否取得股东身份,应由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如果股东不同意继承人取得股东身份,其必须购买死亡股东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则视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股东,此时股东资格取得并非继承取得,而是加入取得,是基于股东之间达成的新合意。一旦取得股东资格,公司必须将其股东姓名、住所及继承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并进行工商登记。即通过股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分离来实现对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维护。

  基于上述分析,本案黄某并不能基于继承这一事实法律行为当然取得股东资格,如果公司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话,黄某取得股东资格,可以行使股东权;反之,黄某只能把股份作价予以继承,股份由不同意的股东认购。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股东资格的如何继承的相关内容,股东资格进行继承时,与一般的遗产继承类似,需要先确定继承人,然后准备好相关材料前往工商管理部门进行股东变更,但是如果公司章程中有规定不能继承的除外,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找法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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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资格是否可以继承?
股东资格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股东资格的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或派生取得,包括转让取得、继承取得、赠与取得和因公司合并而取得股东资格。以继承方式取得股权符合继承法的规定。但是继承人能否直接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又属于公司法调整范畴。公司在我为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因其资合性特征,其股权继承没有什么问题。所以股权继承问题仅限于有限责任公司中。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兼具人合和资合的特征,如果继承人当然取得股权则有悖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的属性。但如果不允许继承人通过行使继承权取得股权,则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侵犯了公民的继承权。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这个矛盾尚未明确作出合理解决。继承权继承的是财产权,而非人身权。股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除了具有财产权内容,同时还具有基于股东身份而产生的人身权。继承法之所以规定股权等有价证券可以继承是基于其财产权属性,所要继承的也是股权中的财产权,而非人身权。人身权是特定人身固有的权利是随着人身的消灭而消灭的,是不能被继承的。所以,当股权发生继承事由时,继承人可以当然地继承被继承人股权中的财产权,而不能继承股权中的人身权。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意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不是基于其继承权的行使,而是股东之间达成的一个新的合意。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不同意继承人代替被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则继承人只能就被继承人享有的股权作价予以继承,而被继承人持有的股份应由其他股东认购。即通过股权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分离来实现对继承人继承权的保护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特征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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