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谭某起诉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审理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王某确认结欠谭某借款本息40万,并承诺于2018年6月15日前一次性归还等,康定市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了上述和解协议效力。因未能如期履行债务,谭某向法院申请执行,后法院于2018年9月作出执行裁定书,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终结本次执行。后谭某发现,王某于2018年5月15日与其独生女王某某签订《协议书》,将其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王某某名下,并已办理了房星产权变更登记。故,谭某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要求撤销王某将其名下房产赠与王某某的行为。王某称赠与房产系考虑到其与妻子张某二人将来年老生病等需要王某某照顾。
康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对原告谭某负有40万元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某房屋产权赠与王某某,已对债权人谭某造成损失。原告谭某依法主张撤销上述行为,于法有据,遂判决撤销王某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王某某的行为。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欠债还钱”亦是人们最为朴素的价值观。但当今社会,债务人主观上不愿还债并采取恶意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屡见不鲜。在此情形下,债权人可提起债权人撤销权之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债务人谭某对外负有债务,在作出还款承诺、法院出具调解书后不守信用,逾期不归还,还将其名下房产赠与其女,致债权人申请执行仍无法实现债权。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的撤销赠与行为的诉请,法院理应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如果债务人负有债务,经调解、判决后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并恶意转移财产,使债权人无法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提起撤销权的诉讼。以上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例的相关内容。如果您有其他疑问,欢迎咨询找法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