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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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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虽然保险公估人听起来像是一个自然人的名称,但是其实不然,保险公估人其实是一个中介服务机构,是整个保险中介市场当中重要的一部分。因此接下来将由找法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等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一、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保险公估人的地位独立。主要表现在:

  第一,保险公估人执行保险公估业务,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且不受行政权力等外界因素干拢,表现出超然的独立性;

  第二,在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整个进程中,保险公估执业人员保持着自己独立的思维方式和判断标准;

  第三,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分析和结论,保持应有的独立性,这一特征在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报告中得以充分体现。

  保险公估人因具有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征,因而在保险评估领域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这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如前所述,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报告及其结论并不是最终裁定,并不具有法律裁定效力,尽管保险公估人可依托公估报告,为委托人出庭辩护。

  在保险中介市场上,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分别担当不同的职业角色。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直接从事保险经营工作,保险经纪人无疑应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被保险人的角度与保险公司洽商保险事务;而保险公估人更将保险中介的属性体现得淋漓尽致,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正因为如此,保险公估人的职业要求就更为严格。从市场地位而言,保险公估人必须坚持独立的立场,无论针对哪一方委托的事务都应作出客观、公平的评判。

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二、保险公估人的特征

  1、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累保险公估经验,提高保险公估水平,从而可以帮助保险人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专业性

  由于面向众多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因此,保险公估机构必须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更加熟练,经验更加丰富。

  3、超然性

  指相对保险当事人而言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提供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缓解人双方的矛盾。

  三、保险公估机构管理

  1、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

  保险公估人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而是连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其他部门之外,面向社会服务的经济实体。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

  2、保险公估人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大众所熟悉的保险理赔业务外,还从事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价值和风险评估、鉴定、估算以及保险标的损失后的勘验和损失计算。其业务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3、保险公估人的服务是有偿的

  由于保险公估人是一种经济组织,其存在和发展要求获得经济效益,因而它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其他委托方的服务不是免费的,而是要收取一定的合理费用,实行有偿服务。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主要在于保险公估人执行保险公估业务,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具有独立性。以上便是找法网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保险公估人的法律地位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找法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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