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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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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一般来说老百姓由于对法律条款等知之甚少,遇到保险合同纠纷都会委托代理律师或者其他懂法律的人士代写材料,那么一般来说,再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以供大家参考。

  在实践中,再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呢?下面跟着找法网小编一起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再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

  原告:天津市xxxxx有限公司,住址天津市河东区津塘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总经理

  被告: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址天津市和平区xx路xx号xx大厦xx层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经理

  诉讼请求:法定节假日有工资吗。

  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告支付原告保险赔偿金327,743元。

  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拖车施救费用共计2,8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09年x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保单号为的机动车保险合同,作为被保险人向被告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保险:保险金额为xxxxxxxx元,保险费为xxxx元;第三者责任险:婚育证明格式。保险金额为xxxxxx元,保险费为xxx元;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xxxxxxx,保险费为xxxx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保险金额为xxxxx元,保险费为xx元;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4座):保险金额为xxxxx元*4座,保险费为xx元;基本险不计免赔(车损、三者、车上人员[司机]、车上人员[乘客]):保险费xxxx元;车身划痕损失险:保险金额xxxxx元,保险费xxxx元;玻璃单独破碎(进口):nba劳资纠纷。保险费为xxxx元;附加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险:保险费xxx元;附加险不计免赔(划痕、车灯、倒车镜单独损坏):保险费为xxx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费xxx元。原告为被保险车辆车主,车牌号为津aqxxxx,厂牌型号为奥迪audi a8l轿车,保险期间为2009年xx月xx日零时起至2010年xx月xx日二十四时止。原告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了xxxxx元的保险费。

  2009年xx月xx日x时x分,xxx驾驶的被保险车辆在天津市京津高速出金方向路口,由西向东行使时,nba劳资纠纷原因。因雨天路滑发生侧滑,撞路边护栏,造成保险车辆底部、前部和左右侧损坏,人未伤的交通事故

  2009年xx月xx日,天津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作出编号为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的理赔服务网点报案,并由天津市xx区停车场进行施救共产生施救费xxxx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车损险按照4s店汽车维修标准执行,后原告到xxxxx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进行修理,修理费共计xxxxxx元,原告已支付xxxxxx元,其余尚未给付。之后原告向被告递交索赔证明和资料请求被告赔偿,但被告并未说明任何理由拒绝向原告进行赔付。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时足额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该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范围,被告理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现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合同法》《保险法》之相关规定,特诉之贵院,望判决如原告之诉请。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9年12月 日

  以上就是找法网小编为您整理的再保险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的相关内容。总的来说,诉讼解决保险纠纷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如需了解更多,欢迎来找法网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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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起诉状怎么写?
原告:*** 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5*********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 性别:男 民族:汉,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电话:130**********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共计32200元;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10060.80元; 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营损失3573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9月7日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被告将坐落于北京市海淀区**庄园8#楼的***房出租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自2007年9月8日至2010年9月7日,共计36个月。租金为每月5000元,支付时间分别为2007年9月7日、200年9月7日、2009年9月7日;付款方式为“一年一付,付十二押一”。 2007年9月7日,原告向被告交付2007年9月8日至2008年9月7日房屋租金60000元及押金5000元,并开始装修、营业,装修共花费10060.80元。2008年12月,在原告忙于其他业务期间,被告擅自解除合同,将房屋租给他人,致使原告原定的业务无法开展。 在此期间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但对方拒不继续履行,对原告的要求置之不理。 原告与被告签定的合同事实清晰、有效,被告违约事实清楚。请求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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