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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是约定的吗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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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所谓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是约定的吗?找法网的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是约定的吗?找法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知识。

  一、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是约定的吗?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在最高额抵押合同中通常必需明确规定决算期,决算期是最终确定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实际数额的日期。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决算期,如果最高额抵押合同中订有存续期间并已经登记的,此项期间届满之时即为决算期。

  如果抵押合同登记的存续期间过长,当事人均有权提出确定合理的决算期。

  由上可知,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二、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的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设立之日起满两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被撤销。

  三、最高额抵押具有哪些特点?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设定最高额抵押时,债权尚未发生,为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议商定担保的最高债权额度,抵押人以其抵押财产在此额度内对债权作担保。

  比如,张某以一处房产为抵押物,与债权人李某签订了一份担保将来可能发生的100万元债权的最高额抵押合同。

  2.最高额抵押是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所谓一定期间,是指发生债权的期间,比如,从2001年1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发生的债权,抵押人对这个期间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所谓连续发生的债权,是指实际发生的债权次数是不确定的,并且是接连发生的,比如,张某在1月份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份又借了30万元,5月份又借了40万元,6月份还了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以此类推,张某在这一年之内借了还,还了借,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借款的偿还作担保。可见,最高额抵押以一次订立的抵押合同,进行一次抵押物登记就可以对一个时期内多次发生的债权作担保,既省时、省力、省钱,又可以加速资金流通,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规定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交易可以适用最高额抵押方式,主要是为了简化手续,方便当事人,有利于生产经营。

  4.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最高额抵押所有担保的债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经常发生变更,处于不稳定状态,如果允许主合同债权转让,必然会发生最高额抵押权是否随之转让的问题,以及对以后再发生的债权如何担保等问题。在我国市场机制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为保障信贷和交易安全,暂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以上便是找法网的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最高额抵押合同期限是约定的吗内容。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不包括抵押物因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程序被查封后或债权人、抵押人破产后发生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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