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诉状的撰写需要按照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来进行。
1.需要在诉状中明确原告的债权人身份信息、被告的次债务人身份信息以及第三人的债务人身份信息。
2.需要写明案由,即借款合同纠纷代位权诉讼,并在此部分简述诉讼请求。
3.在“事实与理由”部分,需要详细说明原告享有合法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情况,以及原告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理由。
4.需要在诉状结尾处注明法院名称和具状人签名。
1.如果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则为3个月;
2.如果适用普通程序的,则为6个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债权人代位权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意味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这里的“到期债权”是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已经到期,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
这意味着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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