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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住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的归属确认规则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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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允许上市置换交易的公产房因可直接变现而具有财产价值,对该房屋所体现的财产权益应比照私有财产规则处理。

  案情简介:

  1997年,张某为承租人的天津某宗教产公房被拆迁后,就新分配安置公房,由张某与妻子王某继续居住。2000年,经张某申请,承租人变更为张某女。2008年,张某去世。王某起诉张某女,要求确认该房由其本人承租。

  法院认为:

  ①依天津市《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人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公产房承租人在承租期内死亡,其同居一处、共同生活同户籍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申请住房租赁过户。住房租赁过户按其家庭成员中配偶、子女、其他亲属顺序,并征得家庭成员同意后方可办理。对于申请住房租赁过户达不成协议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某一家庭成员享有承租权,但需给其他家庭成员适当的经济补偿。诉争平房原承租人为张某,承租权应属张某、王某夫妻二人共同享有。该房被拆迁后,新分配的安置房承租权仍应归二人共有。张某生前将诉争房屋承租权让与张某女体现了张某本人意志,在张某已死亡情况下,应认定王某与张某女共同对诉争房屋享有权益。

  ②诉争房屋虽系宗教产公房,但该房屋允许上市置换交易,可直接变现为金钱,具有财产价值,对该公产房屋所体现的财产权益应比照私有财产规则处理。考虑本案实际情况,从有利执行角度出发,判决诉争房屋由张某女继续承租,张某女给付王某经济补偿款18万元。

  实务要点:

  允许上市置换交易的公产房因可直接变现而具有财产价值,对该公产房屋所体现的财产权益应比照私有财产规则处理。

  案例索引:

  天津一中院(2012)一中民一终字第555号“王某与张某等租赁合同纠纷案”,见《王淑姮诉张洁、第三人天津市宗教房产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公产房原承租人死亡后承租权的归属确认》(周中、林坤),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401/8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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