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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抵押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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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关于转让抵押物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关于抵押物的转让,《物权法》第191条以及《担保法》第49条、《担保法解释》第67条作了相应的规定。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法条】

  《物权法》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担保法》第49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担保法解释》第67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如果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

  【说明】

  《担保法》只要求抵押人履行通知义务,即可转让抵押物,无需抵押权人的同意。如果未通知抵押权人,就会造成抵押物转让无效的结果。《担保法解释》竭力软化《担保法》的规定,不但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涤除权制度,而且区分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和未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想方设法保护买受人的利益。

  然而,《物权法》比《担保法》更极端,不恰当地限制了抵押人的利益。根据《物权法》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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