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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过了诉讼时期,还能主张权利吗?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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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在现代社会中,人们的法律意识都得到了一定的提高,基本上都知道借款要打借条,只有这样做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债权。可即便如此,却有一部分人拿着借条却没有及时要债,致使借条白白过期。那么,借条的有效期过了该怎么办呢?简单来说,借条过期了要怎么办?

  借条的有效期是指借条的诉讼时效,借条的诉讼时效不影响借条本身的效力。只要是合法签订的真实有效的借条无论多久,借条本身都是有效的。时间只是确保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是否会得到法律的保护问题。

  关于借条的诉讼时效,与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一样要看是否约定了还款时间,如果写明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就从还款日期的次日起计算两年。如果没有约定归还时间,则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一般情况下,大致采取下列方式:

  一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通过友好协商,促进当事人双方就原借条、欠条达成的还款协议。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该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二是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当事人双方无法协商的,债权人一方可以考虑向对方发出催收到期款项通知单。如果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但是现在的债务人也很精明,上面两招一般没有什么用处。我代理的一个案件,委托人几年前出借给别人500万元现金,约定还款期限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已过,我建议损失利息,以银行的转款凭证直接起诉,这样至少本金是可以追回的。

  最高院认为,对于原告仅依据付款凭证,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否认存在借贷关系并抗辩主张为其他法律关系的,被告应就其抗辩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我认为最高院意见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如果采取比较严格的把握标准,如果债权人无法合理陈述借贷合意的产生以及经过,则应当认定双方之间构成不当得利关系。但是,在债权人已经以借贷关系起诉的情形下,即便法院在审理中进行释明且债权人变更诉求,债务人仍须承担还款义务,也就是说,按照不当得利进行审理的结果与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的结果并无差别,不会影响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从诉讼经济的角度出发,为避免当事人重新起诉,对此类案件可按照民间借贷关系案件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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