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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保险合同签订后需变更有关事项,怎样办理?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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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车辆保险签发保单后,有些内容需变更,但有许多车主并不注意这方面的问题,合同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了,车主并不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手续,等到出险时才发现这方面的问题,导致产生许多纠纷,有时甚至被保险公司拒赔,那么,车辆保险合同签订后有关事项需变更,应怎样办理呢?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签订后,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常见的车辆保险办理批改变更有关事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注意时间问题:批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日期之后。批单的终保日期:同原保单的终保日期。

  二、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收取3%的退保手续费后办理退保手续。

  三、保单起期前批改保险期间,公司可通过批单形式进行批改,修改后的保单起期不能早于批单生成时间,且批改后保险期间应不大于1年。保单起期后禁止批改保险期间,符合监管停驶、复驶管理规定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商业车险的停驶、复驶可参照《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操作,即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1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1个月,最长不超过4个月。(这招可以省下不少保险费)

  四、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五、贷款车辆在完成还款后,如何解除保单第一受益人特约?客户须持身份证及银行出示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柜面办理,如银行未提供证明的,可提供车辆登记证代替结清证明,柜员要核实客户提供的车辆登记证是否为该车辆,车辆登记证上必须要有解除抵押字样,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办理该业务。

  六、车辆行驶证车主变更(车辆过户)或使用性质变更;车辆及人员基本信息变更;车辆承保险别变更;变更其他事项。这些变更需及时办理,否则易引起保险公司拒赔。

  七、保险公司也可主动提出变更合同。一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这2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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