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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会受理自留地使用权纠纷吗?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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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农村自留地有别于宅基地、承包地,但均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所不同的是,自留地是没有政府颁发证书来认可的,容易产生纠纷。那么,法院会受理自留地使用权纠纷吗?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说法。

  【案情简介】

  老王家有一块自留地,因与另一村村民小组相邻,多年未耕种,已处于荒芜状态。半年前,老王准备将这块地开挖出来种植作物。可另一村村民小组的李某却说自留地是他家的。老王所在村村民小组的农户支持老王,但另一村村民小组的农户却称这块自留地属于李某。经村委会出面协调,纠纷虽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更加激化。老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予以确认自留地归属。不料法院作出了不予受理的裁定。那么,因自留地使用权发生纠纷,该如何维权?

  【法律分析】

  法院的裁定并无不当,老王的确不能直接提起诉讼。一方面,自留地本质上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9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由此可知,农村自留地和宅基地、承包地一样,虽然由个人使用,但都属于农村集体所有。而老王与李某关于自留地的争议当属集体土地使用权纠纷。

  另一方面,法院尚不具备受理该案的条件。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即法院受理类似案件应当实行“裁决前置”。

  因此老王头和李某对土地使用权有权属争议,应当先与李某协商来解决纠纷。如协商不成,则必须向当地政府申请处理,而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只有在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之后,你或者李某仍然对处理决定不服,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此之前,并不属于法院直接受理案件的范围。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决此类纠纷有三种办法:

  1、当事人协商解决。发生纠纷后,当事人之间应本着协商一致、化解矛盾的原则,首先协商解决问题。

  2、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只有协商不成了,才由政府处理。政府处理时要注意:单位之间的争议,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也就说,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可由乡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处理此类争议的最后法律救济渠道,也是法治社会的体现。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是打官司的前置程序,即出现此类纠纷,当事人之间不能只较量两三个回合,就直接去法院打官司,要先由相应级的政府处理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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