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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享有哪些权利?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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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下面找法网小编为您案例解析按份共有的共有人享有哪些权利?

  【案情】

  甲、乙、丙对某套房屋享有共有权,甲占有50%的份额,乙占有30%的份额,丙占有20%的份额。三方约定,该房屋轮流分别由甲、乙、丙使用5个月、3个月和2个月。在三方共有期间发生下列事情,请予以解决。

  【问题】

  1、现甲欲转让自己的份额,乙、丙均主张优先购买权,应如何处理?

  2、甲抛弃自己的份额,该份额归属如何?为什么?

  3、乙在居住期间,房屋廊檐因年久失修掉落,砸伤行人,责任应如何承担?为什么?

  【评注】

  1、本问涉及按份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78条第2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在按份共有中,共有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1)要求分出自己份额的权利。按份共有人要求分出自己的份额,实质上就是退出按份共有,将自己的财产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按份共有人行使这项权利,要受到两方面的限制:第一,分出时,只有在不影响其他共有人共同经营的前提下,方可以要求分出实物。否则,按份共有人只能要求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第二,当法律或协议对分出权的行使有规定时,必须遵守这些规定。

  (2)转让自己份额的权利。所谓转让,是指共有人依法将自己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转让给他人。共有人转让自己的份额,无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但应当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转让或分出其份额,一般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享有该项权利。但是,如果各共有人事先约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转让和分出份额,在此情况下,视为各共有人自愿放弃其转让或分出其份额的权利,如果某个共有人转让或分出其份额将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违约行为。

  此外,如果依据共有财产的性质,不可能进行转让的,也不适用转让规则。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具有所有权的效力,在按份共有人死亡时,其份额可以作为遗产为继承人所继承。如果无人继承,该份额应作为无人继承的遗产处理。按份共有人共有份额的转让能否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这种转让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且转让的财产是动产,第三人又是善意有偿取得,则应当按照善意取得原则处理。

  (3)对其他共有人出售之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所谓优先购买权,是指按份共有人之一在出售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其他人购买的权利。按照优先购买权,按份共有人之一在出卖自己的份额时,应将出卖的意思及出卖的条件通知其他共有人。如多个共有人均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由转让份额的共有人决定将该份额转让给任一共有人。在法定期限内,如其他共有人不为购买的意思表示或所给的条件不能为出卖方满意,出卖方可依较优越的条件将份额出卖给其他人。如出卖方不为出卖的通知,暗中将其份额出卖给其他人,便构成对其他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的侵犯,其他按份共有人有权向法院起诉,请求将买受人的权利与义务转移给自己。

  本案中,乙、丙均为按份共有人、他们均主张购买且所出条件相同,此种情况下,应认定他们均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因为他们的优先购买权是平等的,此时应如何处理,应尊重份额所有人甲的意思,由甲决定将份额转让给乙或丙。

  2、在按份共有期间,按份共有人享有抛弃自己份额的权利,对于抛弃份额的归属,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依民法原理,只要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份额所有人可以抛弃自己的份额,但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不享有该抛弃权。对于抛弃份额的归属,学理上存在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应由其他共有人平均享有,因为,抛弃财产属无主财产,根据古老的公平原理,其他共有人应平等的享有权利;第二种观点认为,抛弃份额应由其他共有人共同共有,因为,抛弃份额因其他共有人的先占而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第三种观点认为,抛弃份额属于无主财产,归国家所有。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否认了抛弃份额归国家所有的观点,基于物权制度的确定性原理,通说认为,抛弃份额应归其他共有人基于原有份额分别享有,因为,基于所有权的扩张和弹力性理论,共有财产的部分份额抛弃以后,其他份额相应扩张。

  本案中,甲抛弃自己的份额,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为其行使所有权的形式,其抛弃的份额应由乙、丙取得。至于乙、丙如何取得,根据所有权弹力性原则,根据乙、丙的原有份额比例相应增加。

  3、对于按份共有财产致人损害的责任,我国法律暂无规定,但依民法原理,按份共有人对于第三人的责任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形成可分之债,各共有人只能按照各自的份额承担义务,第三人也只能请求各共有人按其份额履行义务,(2)如果形成不可分之债,则由按份共有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本案中,对于廊檐脱落致人损害,是房屋年久失修所致,而不是由于居住人乙的过错所致,房屋维修的义务应由共有人甲、乙、丙共同承担。房屋廊檐脱落在外观上表明,房屋共有人存在过错,如果房屋共有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则依据《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应对行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至于该责任如何承担,因为该损害具有不可分性,形成不可分之债,按民法原理,应由共有人甲、乙、丙负连带责任,以维护受害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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