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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补偿协议未达成,征收方带人拆迁房是否合法?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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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房屋拆迁方式包括合意拆除和强制拆除,前者指征收双方达成合意,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自行或交由征收方拆除被征收房屋;后者指没有达成协议或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将房屋、构筑物等强制拆除。

  那么在征收双方未达成协议时,征收人直接带人拆房合法吗?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可以说是开展拆迁工作的前提基础,应为拆迁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拆迁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真实情况,双方意见达成一致,合同生效,拆迁工作可以开展。

  虽然征收人为了公共利益可以强制征收房屋,具有行政强制权,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行使,在征收双方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时,不能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工作,需要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程序办理。

  首先

  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公告。根据该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其次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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