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2月20日,郑州某公司与山东某设备公司签订了《设备购置合同书》,合同约定:郑州公司向对方购置设备,价值592000元,山东设备公司并按照郑州公司的要求,将该设备安装在郑州某公司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的5日内,郑州公司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30%。设备到工地后,郑州公司再支付合同总价的40%。整个设备安装调试完毕1个月后的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5%。剩余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运营1年后,在1周内付清。2012年6月,山东设备公司将设备运抵指定地点,2012年12月14日,设备安装调试完毕,但是直到现在,郑州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次的30%款项,仍有70%的款项未支付给对方公司,且郑州某公司以第二、三期货款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支付。山东设备公司在到郑州公司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向我所进行咨询。
答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同一笔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从以上所陈述的事实来看,按照合同约定,郑州某公司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完毕1年后的一周内,即2013年12月19日前支付合同总价的5%的质量保证金,该笔款项是整个合同债务的最后一期款项,其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应为2013年12月19日。因此,双方合同债务的诉讼时效届满之日应该是2015年12月19日,至今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山东某设备公司应尽快提起仲裁或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