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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搭档做生意欠下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偿还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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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78758.43元,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最后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故利息应从2013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止。

  被告梁某某与被告龙某某系夫妻关系,2012年2月15日,被告梁某某与原告广西XX股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陈依雪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在2012年4月5日前被告梁某某向原告提供含量为47%的锌精矿,共计50个金属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预付了60万元货款。合同签订后,经原告与被告梁某某、梁某某分别结算,被告梁某某仍欠原告60万元预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梁某某共退回了335000元的货款给原告,至2014年尚欠265000元货款未退还。原告认为被告梁某某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了违约,为此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梁某某退还原告购矿款265000元并承担违约金58758.43元,被告龙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怎么偿还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广西XX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某某签订的《工矿产品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告已依约向梁某某支付了共计60万元的预付款,被告梁某某也应依约向原告交付价值60万元的锌精矿,现被告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返还预付购矿款265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支持。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资金占用利息78758.43元,因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还款计划书》最后约定的还款期限为2013年7月30日,故利息应从2013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4年10月31日止。因被告龙某某与被告梁仲子系夫妻关系,且龙某某参与了供货及结算,此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要求被告龙某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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