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了失业保险费累计满1年,因非本人意愿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参保人,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持相关材料到人社局办理失业登记,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
申请人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社保卡或银行账号(以上五份材料均需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局办理手续。
社保局按缴费年限核算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限
定期领取失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时间每月到社保局报到登记并签名确认。
社保局按月发放失业待遇。
出现政策法规规定情形的,停领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