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法网 网友咨询:我们家以前在好地方应分2亩地,后组上给我家换到不好的地方为6亩地。我们村都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现国家要征用不好的这宗地,现已经赔偿了2亩地的土地补偿费和6亩地的地面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请问剩余的4亩地的土地补偿费应该给谁赔偿?法律依据是什么?
找法网 律师回复: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承包法规定:第十六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从上面的规定可以得知:承包地被征收时,村组有权获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承包人有权获得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然后由村组给承包人另行调整承包地。如果村组不能给承包人调整出承包地的,应该将被征收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给承包人。因为不同的土地品质得到的补偿费各不相同,所以,村组之所以能将2亩好地换成6亩差地,就说明6亩差地的产出才能折抵2亩好地的。在赔偿6亩差地的补偿费时,也会考虑其土地品质。所以在不能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下,6亩地的土地补偿费应该全归承包人。
【相关法律知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