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巩义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一起类似案件。
2014年2月15日,被告徐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现金贰万元整、月息2分、徐某某、2014.2.15”,该款经原告多次讨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因此笔借款发生于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被告徐某某的妻子曹某某亦坐上了被告席。
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据此,双方之间已形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提供的借条中未对还款期限进行明确约定,该借款应视为不定期借款,对不定期借款贷款人可随时主张还款,借款人也应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偿还,由于被告徐某某系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借款,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曹某某应与被告徐某某承担共同归还上述借款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20000元借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与徐某某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0‰,该利率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应受法律保护,对原告主张的按照月利率20‰的标准支付2014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的请求,法院也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