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没见证人 录像录音遗嘱属无效

2022-05-23 11:41
找法网官方整理
继承法律师团队
本地律师团队 · 24小时在线
擅长继承法
2分钟内响应
导读:
录像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立遗嘱时的现场情况,完全还原已逝的事实,相比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书面的遗嘱形式,录像遗嘱更为直观,能够清晰地反映出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客观意愿等,在还原真实方面比其...

  录像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立遗嘱时的现场情况,完全还原已逝的事实,相比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书面的遗嘱形式,录像遗嘱更为直观,能够清晰地反映出遗嘱人立遗嘱时的精神状态、客观意愿等,在还原真实方面比其他遗嘱形式更有优势。然而遗憾的是,继承法并没有确认这一遗嘱的效力,目前只能参照录音遗嘱的方式处理。

  家住通州区的王老先生和王老太生有三个子女,其中大儿子夫妇与二老很少交往,女儿则远嫁天津,平时也很少回北京照顾。平时老两口和二儿子一起生活,一家其乐融融,为了表彰二儿子的孝心,老两口决定将房子留给老二。他们让二儿子找来纸笔,代自己书写遗嘱,内容是“将老两口的房子遗留给老二,他人都不得干涉”。随后,老两口在遗嘱上签了字。为了纪念这有意义的时刻,老二的女儿对全程进行了录像。

  果然,王老先生和王老太去世后,大儿子和女儿要求分割房产,二儿子拿出父母的遗嘱和立遗嘱时的录像。但大儿子和女儿认为,这份遗嘱是由老二代写的,老二又是继承人,属于利害关系人,所以该遗嘱是无效的,应该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分割房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老先生夫妇的遗嘱由其二儿子代写,其二儿子为继承人,确属利害关系人,不能作为代书人和见证人。虽然该遗嘱有老两口的签字,对立遗嘱的过程也有录像,明确记录了老两口愿意把房产留给二儿子的意思,但由于没有见证人,因此该录音遗嘱无效。

  法官释法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孟某某法官认为,虽然录像比文字和录音更具有优势,更能还原客观事实,但由于录像遗嘱在继承法中没有规定,对其效力的认定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由于录音是录像的一部分,因此对此可按照录音遗嘱的规定处理。除了有录像外,还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如果没有见证人,仅仅有录像,该遗嘱仍然是无效的。

  此案中,既有代书遗嘱,又有录像,如果二者都有效果,则是加强了遗嘱的效力。可惜的是,该代书遗嘱由作为老二的继承人代写,老二属于利害关系人,违反了法律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为无效遗嘱。录像遗嘱虽然反映了立遗嘱的事实,但没有他人见证,缺乏见证人这一遗嘱形式要件,所以也是无效遗嘱。

  法官提醒

  孟某某法官说,由于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落后于高科技发展的形式,导致对采用录像、打印、电子邮件、博客、微博、QQ即时聊天、网络遗嘱保管箱等方式订立的遗嘱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效力只能依照现有的遗嘱形式进行确定,在效力认定上显得有点苛刻。比如录像这种能够还原遗嘱人立遗嘱的当时情况的遗嘱形式,仍需要见证人,显然与立法的精神有相悖之处,也由于遗嘱形式要求得严苛,导致打印、电子邮件、博客、网络遗嘱保管箱等新兴遗嘱形式,在实践中很难被认定。因此在立遗嘱时,最好选用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形式。

继承法律师团官方
已服务 179153 人 · 2分钟内回复
立即咨询
我是继承法律师团,我在继承法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展开全文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