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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为逃债向亲属无偿转让财产 债权人可以申请撤销吗?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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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近年来,发生大量的借贷纠纷案件,有的债务人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采取非正当手段,如:离婚时放弃自己本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将财产全部归属另一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等。如果上...

  近年来,发生大量的借贷纠纷案件,有的债务人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往往采取非正当手段,如:离婚时放弃自己本应享有的财产份额,将财产全部归属另一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等。如果上述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应如何去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呢?

  案件回放:

  2012 年3月,李某夫妇因企业资金周转向张某借款280万元。由于李某夫妇到期未还款,张某在多次催讨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2013年6月,法院判决李某夫妇向张某归还借款本金280万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李某夫妇未履行还款义务,反而与妹夫、弟弟签订无偿转让协议,约定将本属于被告李某夫妇的某工贸有限公司无偿转让给他们,并于2013年8月在工商部门作出了股权转让和法人代表变更登记。造成张某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无可供执行财产。

  2013年12月,张某又一纸诉状将被告李某夫妇、妹夫、弟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无偿转让公司股权行为及变更法人代表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被告李某夫妇拖欠张某的借款事实存在,李某夫妇明知自己的债务未清偿,而将其在某工贸有限公司的股权无偿转让给妹夫、弟弟,其行为损害了债权人即原告的合法权益,作为被告李某夫妇的亲属明知其夫妇负有债务未清偿,而无偿受让其股份,该行为具有恶意。故判决依法撤销被告李某夫妇在工商部门变更登记将其持有的某工贸有限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妹夫、弟弟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

  汪宇律师评析:

  本案中,李某夫妇将其所持有的某工贸有限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以及将法定代表变更为第三人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的规定,张某的权益受到损害,其有权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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