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诉讼期间把夫妻共有房产转到配偶名下并离婚变卖房产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债务人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吗?

民事相关
2019-02-27 21:28:40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这个是 可以的
  • 要妥善处理好离婚债务,首先要确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既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承担就具有不可分性,夫妻应共同承担这些债务的民事责任。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举债时间是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2)夫妻双方具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且夫妻双方共同分享债务所带来的利益。(3)举债的目的是夫妻共同生活或从事合法经营活动。(4)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1款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济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房产赠与公证可以撤销吗,  一般的赠与行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也就是说,经过公证的赠与行为一般不能撤销。受赠人可以进行撤销的几种情况:  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相关知识延伸阅读:房产赠与合同公证需要哪些证件  如果要办理“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需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房产赠与公证申请表。并须提供下列证件: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身份证件(如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护照等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赠与人的房产所有权证原件;  3、赠与人必须提供赠与书或与受赠人签订的赠与合同,赠与书和赠与合同,必须详列赠与人和受赠人是何种关系,以及双方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住址以及赠与物等。赠与物要写的具体明确,如应写明坐落、结构、面积、产权证登记号码等;  4、赠与的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的,夫妻双方应亲自到公证处申办,或提供经公证的同意配偶赠与房产的声明书;  5、受赠人不满法定年龄的,应当由受赠人的法定监护人代为其办理;  6、公证员要求与其相关并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