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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 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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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药家鑫案件目前的新动向引起人们的关注,对于张妙家人是否能向药家鑫父亲索要20万元,许多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张妙家人提出,药家鑫案件审理期间,药父药庆卫拿出的20万元,本质上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所以他...

  药家鑫案件目前的新动向引起人们的关注,对于张妙家人是否能向药家鑫父亲索要20万元,许多人都有自己的观点。张妙家人提出,药家鑫案件审理期间,药父药庆卫拿出的20万元,本质上是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所以他们拒绝。但药父微博上称有20万元留待张家需要时支付,与民事诉讼赔偿性质不同,认为此时去拿赠款,于法有据。对此,记者近日咨询了广东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李英姿,她表示,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但药父后来在微博发表的文章,亦能作为再次赠与的意思表示,若张妙家人当时做出受赠的意思表示,新的赠与合同便会成立。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另,《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具体情形作出了规定。据此,药庆卫对其微博上提出的赠与有任意的撤销权。如今药庆卫明确表示拒绝支付,即是对其微博的赠与意思表示的撤销,此时张妙家人再做出受赠的意思表示,是在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予以撤销赠与后作出的意思表示,导致该赠与合同无法成立。因此药庆卫无义务支付20万元。

  李英姿告诉记者,无论是在网络、微博或以其他何种形式提出的赠与,只要是赠与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受赠人又接受该赠与,则该赠与合同成立并有效。但赠与人在财产转移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因此,当赠与人撤销赠与,不交付赠与的财产时,受赠人不能要求赠与人交付。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则不适用上述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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