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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想问您一个关于解除非法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的问题,我(患有小儿麻痹症)1997年下岗后又离婚,有一男孩,我舅舅见我生活困难,又有PS版的经验,就投资14万元自己制作设备在湖北咸宁办小型PS版厂,以承包的方式由我经营管理,经过我辛苦努力1998年4月份产品就打入了市场并且供不应求。1999年9月底经人介绍认识了陈某,我比她大17岁,因为我们都是离过婚的人,双方都需要互相了解是否能作为终生伴侣,所以就未办结婚证就同居了。由于她不懂PS版各方面的技术及如何销售,所以每天只有游手好闲的打发时日,在同居期间她经常嫌弃我又老又残而吵架,2002年11月因感情不合我向提出分手,当时我以一种善心给她5万元作为生活补偿,另外给她一套桂林的房改房(我与前妻离婚时判给我的房子)作为住宿补偿(未涉及产权),但要求她以后不能向我提出任何要求,并签了一份协书未公证。2004年9月份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将桂林的房改房的产权判为已有。 现在经一审法院根据协议书将房子的产权判给了她。

其它综合
2004-10-31 12: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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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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