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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有哪些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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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房屋拆迁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是技术性较强的活...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组织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房屋拆迁工作量大,情况复杂,是技术性较强的活动。建设单位自己往往不具备相当的技术人员,很难较好地完成此项工作。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依法可以成立从事房屋拆迁的单位。

  设立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组建的批准文件;(2)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场所;(3)有与承担拆迁业务相适应的自有资金和技术、经济、财务管理人员。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设立房屋拆迁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并对房屋拆迁单位和自行拆迁单位的业务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未经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不得接受委托拆迁。具体资格审查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制定。

  房屋拆迁单位从事房屋拆迁业务的人员应当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考核。

  没有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而承担委托拆迁的,或者伪造、涂改、转让《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拆迁、吊销证书、没收所得、罚款等处罚;房屋拆迁单位或者责任人为此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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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拆迁的补偿有哪些不同呢?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条 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者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者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二十二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非住宅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三条 以产权调换形式偿还的住宅房屋,偿还住宅房屋与被拆除住宅房屋之间的差价结算及超过或者不足所拆住宅房屋的原建筑面积部分的价格结算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第二十五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作价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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