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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债权转让通知的效力问题

2022-05-23 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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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该规定中对通知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在当事...

  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该规定中对通知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通知在当事人之间到底产生何种效力?在不同的立法模式中有所不同,具体有如下几种:

  1、准物权行为模式。该模式以德国、台湾地区为代表。该种模式认为,债权移转是一种准物权行为,基于当事人的准物权合意发生权利变动的效力。合意一旦达成,受让人便取得债权,而且也对第三人发生效力。

  2、纯粹意思主义模式。此种模式以瑞士、奥地利为代表。在此种模式下,通知并不对债权移转发生效力,也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是否通知也对债权让与本身不产生影响。

  3、通知对抗要件模式。此种模式以日本、法国为代表。在这种模式下,指名的债权让与,除非经让与人通知债务人或经债务人承诺,不得以之对抗债务人及其第三人。此种模式通知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一旦相对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便在相对人之间发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

  我国合同法实际采取第三种模式,该效力有两方面的含义:

  对内效力,即债权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转让合同的效力。对债权人与受让人而言,通知并不是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只要当事人之间达成债权让与协议,该协议即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是否通知并不影响债权的让与。

  对外效力,即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在达成转让协议后,如果债权人没有通知债务人,则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产生效力。即该债权转让只能在债权人和受让人之间产生拘束力。即使债务人已经实际知道债权转让的情况,但如果债权人没有对其通知,债权转让仍然对其不产生拘束力,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应向原债权人作出履行。而一旦通知后,对债务人而言就确定了债权的归属。债务人便可依据通知清偿债务。也可以根据通知履行抗辩权。例如,《合同法》第82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种情况:债权人将债权转让后,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以未通知为由提出抗辩,主张债权转让无效,请求法院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法院采纳了债务人的抗辩,判决认定债权转让无效,驳回了受让人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受让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但却是以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为由,认定整个债权转让行为无效,这一理由认定是不当的,显然混淆了债权让与的对内及对外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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