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民众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在众多的遗产继承纠纷中,继承顺序的确定尤为重要。
一、一般情况下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顺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相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便是该条款下最好的解释说明。但是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情况也是多种多样,仅依靠上述确定标准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在此处简单介绍一下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该条便是对代位继承的规定,代位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2)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4)被代位人生前必须具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能代位继承”;(5)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6)代位继承中无论代位继承人人数有多少,都只能继承被代位人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和第五十三条“继承开始后,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移转给他的继承人”。上述两条款是对转继承的规定,转继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转继承发生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情形;(2)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也未丧失继承权;(3)由转继承人直接参与被继承人的遗产分割;(4)转继承人只能分得被转继承人应得遗产份额;(5)转继承人不限于被转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是所有法定继承人;(6)转继承不仅适用于法定继承,也适用于遗嘱继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