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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案例

2022-05-23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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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摘要: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本文主要介绍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并对一案例进行分析,说明保险合同无效的相关知...

  摘要: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但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家不予保护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和仲裁机关。本文主要介绍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并对一案例进行分析,说明保险合同无效的相关知识。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

  (1)合同主体不合格主体不合格是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保险代理人等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例如,投保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缔约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保险人不具备法定条件,不是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人没有保险代理资格或没有保险代理权。如果保险合同是由上述主体缔结,则合同无效。

  (2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缔约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以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方式致使对方作出违背自己意愿的意思表示,均构成缔约中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客体不合法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则其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

  (4)内容不合法如果投保人投保的风险是非法的,如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等均导致合同无效。

  【案情介绍】

  沈先生为自己的丰田吉普车购买了保险额为83万多元的全车盗抢险,后该车在清远市被盗。承保的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以该车套用他人资料、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案件曾于去年10月9日在本报B1版报道)。近日,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判令保险公司退回保费。

  【审理】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投保人沈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购车发票和车辆出厂合格证,以证明对涉案车享有权利。但经过鉴定、核实,以上证据均为虚假。法院以此认定,投保人沈先生对涉案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无效。涉案车辆套用案外人、陕西省延安市赵先生合法正常使用的陕J×××33丰田轻型客车信息登记上户,违反了国家对车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原告。如果由此引起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综上,被告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合同关系无效,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应将保险费退还给原告。

  【判决】

  沈先生上诉称,涉案车辆是以其妻子的名义购买并取得了国家车管部门的合法登记及车辆行驶证件,向国家税务机关、路费征缴部门缴交了相关税、费。投保时提交了该车的有效登记证件,该车一直由其管理和使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该车没有保险利益是不当的;沈先生认为,一审法院以原告没有提供购车付款给何人为由,认定涉案车辆无法查清是否善意取得,该要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沈先生称,其从朋友处购买该车车管部门也为此车办理了上牌手续。据此,沈先生认为,车管部门审批过的车辆来源应该没有瑕疵。因此,其购车行为是善意取得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是错误的。沈先生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赔偿其盗抢险保险金83万多元及延迟理赔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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