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赵某有两个儿子,大儿子甲已结婚,小儿子乙因残疾一直未婚。2008年4月10日,甲作为投保人经其父亲同意,以其父亲赵某为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人寿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指定乙为受益人。保险期间为5年,赵某死亡后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1万元保险金。2009年10月赵某因病住院。甲未经赵某同意将保险单交给邻居李某作质押,借款5000元为赵某看病。2009年12月,赵某医治无效死亡。后李某要求甲还借款未果,持保险单请求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单给付保险金l万元。保险公司审查后认为,李某不是受益人,无权领取保险金。同时,保险公司通知乙,要求乙持保险单到保险公司领取保险金。乙向李某索要保险单,李某以保险单已质押为由拒绝返还。为此,乙诉至法院,提出李某返还保险单的诉讼请求。 问:(1)乙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2)本案的保险金应如何处理?

保险纠纷
2010-12-17 23:05:20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保险合同的中止时间
3384
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如何变更
民法典 562
保险合同指定受益人如何变更
保险合同可以变更被保险人吗
民法典 787
保险合同可以变更被保险人吗
根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吗
民法典 1020
根据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吗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