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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受胁迫所写的借条是无效的

2022-05-23 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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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民事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样一方纠集他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另一方,致使其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出

  一张借条上写有“如还不起后果自负”的强硬措辞,借款人曾到派出所报案,并自称被债主殴打和胁迫。昨日上午,来宾市兴宾区法院凤凰镇法庭对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借条无效,原告向被告要求偿还5.37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该案宣判后,原告表示不服要上诉,并对记者连称“自己很无奈”。

  债主:两次告到法院

  郑某和严某均家住兴宾区某厂生活小区。2008年,郑、严两人和其他人合伙收矿,并卖给外地厂家。2008年3月份,郑某因病到南宁住院治疗了十几天。在郑某住院期间,严某打电话给他,说有一笔矿生意要做,要对方通过银行给他汇款。郑某先后两次给严某汇去了12.5万元。

  数月后,几个合伙人进行结算。郑某认为自己转给严某的12.5万元是其个人投入的本金,严某应该从中返还其本金5.37万元。严某则认为,这12.5万元是郑某应付给他合伙经营所得的利润和投入本金。理由是,郑某以个人的名义把矿产品销售给厂方,厂方把货款存进郑某的银行账户,对方理当把他应得的利润和投入本金支付给他。双方由此产生矛盾。

  2009年9月28日,见无法讨回钱,郑某手持严某所写的一张5.37万元借条,以合伙经营纠纷为由起诉到兴宾区法院,主张返还其合伙经营投入的5.37万元。奇怪的是,当年底,法院开庭审理后,郑某自己向法院要求撤诉。

  去年10月24日,郑某手持严某所写的这张借条,再次将严某起诉到兴宾区法院,要求偿还5.37万元借款和利息。今年3月21日,凤凰镇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认定借条无效

  郑某的借条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昨日上午,凤凰镇法庭对此案作出宣判,认定该借条是严某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写,是非法证据,法院不支持。

  署名为严某的借条原文是:“今借到郑某人民币伍万叁千柒佰元整,借期至2009年1月份,如还不起后果自负”,落款时间2008年3月6日。在庭审中,严某称,该借条是郑某先写好,然后胁迫他照抄的,因此才有“后果自负”的强硬措辞。另外,借条的落款时间也引起了法官的怀疑,因为2008年3月初,正是郑某在南宁住院治疗期间。

  法院经过审理和提取相关证据查明了以下事实:2009年1月23日上午,郑某纠集他人一起到严某家中将严某带走,并对其进行殴打,胁迫对方还款。当日下午,严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称其被郑某殴打,还被对方胁迫写下借条。当年3月23日晚,严某反过来也纠集人员到郑某家中,将对方打伤。次日,当地派出所还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作出了治安调解协议书。

  法院认为,一方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原告纠集他人以暴力手段胁迫被告,致使被告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出具的借条,是无效民事行为,无法证明原告和被告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合伙纠纷,可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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