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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未成年疑犯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2012-12-10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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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包括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讯问犯罪嫌疑人则没有此规定。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很少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甚至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到场要求,也被有关执法人员拒绝。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不满18岁的证人(包括被害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而讯问犯罪嫌疑人则没有此规定。因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很少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甚至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到场要求,也被有关执法人员拒绝。笔者认为: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除有碍侦查、起诉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外,均应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刑事诉讼法分则部分尽管未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但在总则部分已有明确规定,即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同是案件当事人,应该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这是公平、公正现代司法理念的内在要求。

  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与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目的,都是为了使他们如实提供证言、陈述和供述。刑事诉讼法之所以作这种授权性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在接受询(讯)问时,因其法定代理人不在场,可能有胆怯、畏惧心理,而不能如实提供证据。然而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和考虑有关安全因素,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执法人员一般是在证人、被害人的住处或执法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而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则大都在看守所等羁押场所进行,要说胆怯、畏惧心理,显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更大,因此,为确保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客观真实,更有必要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不妨碍侦查、起诉的情况下,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既有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挽救和感化,又有利于消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法定代理人对执法人员可能采取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行为的误解,体现执法的公平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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