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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2012-12-10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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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条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一)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自行辩解权;提出控告权;核对笔录权;聘请律师权;得知鉴定结论权;运用本民族语言权;拒绝回答权;要求回避权;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场权等权利。(二)犯罪嫌疑人有服从侦查行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条 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自行辩解权;提出控告权;核对笔录权;聘请律师权;得知鉴定结论权;运用本民族语言权;拒绝回答权;要求回避权;要求法定代理人到场权等权利。

  (二)犯罪嫌疑人有服从侦查行为,如实提供案情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证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证人、被害人依法享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提供证言的权利;核对、补充、修改询问笔录的权利;要求询问自己的侦查人员出示证件的权利;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期间为其保密的权利;要求自行书写证词的权利和对侦查人员询问时采取非法方法收集证言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

  (二)证人、被害人有如实提供证据、证言、据实陈述和准确回答侦查人员提问;对侦查人员询问的情况和自己陈述的内容保守秘密;在接受公安机关通知后,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等义务。

  第三十二条 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鉴定人依法享有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要求侦查人员提供鉴定所必须的文件、物品、痕迹以及其他材料;必要时可以在侦查人员的许可和主持下参加现场勘查、复验复查和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证人等活动;对非法或不符合法律程序收集的物品拒绝鉴定;拒绝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对其鉴定活动提出的不正当要求和倾向性意见,对侵犯其鉴定活动的不法行为提出控告;有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的,可以通过讨论研究共同提出鉴定结论,如果意见不一致,可以分别提出各自不同的鉴定结论,每个鉴定人都有权保留自己的鉴定意见;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参与诉讼活动;要求进一步明确鉴定目的和补充鉴定材料,确因鉴定条件不足而无法做出肯定性结论的,可以出具分析意见,任何人不得强迫鉴定人作出肯定性结论;对于鉴定人职权范围外或与鉴定无关的问题,鉴定人有权拒绝回答等权利。

  (二)鉴定人有接到鉴定通知后,没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鉴定;根据办案人员的要求,按时准确地作出鉴定结论;就鉴定结论形成的过程和科学依据,向侦查人员作必要的说明和解释;故意作虚假鉴定,要负法律责任;凡涉及到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能公开的鉴定材料,必须严格保密;鉴定中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妥善保管送检物品和材料等义务。

  第三十三条 翻译人员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一)翻译人员依法享有了解同翻译内容有关的案情,并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对翻译条件不具备的,拒绝翻译;获取相应的报酬和补偿;查阅记载其翻译内容的笔录,如果记载有误,可以要求修改、补充等权利。[page]

  (二)翻译人员有按安排参加诉讼活动;不得有意歪曲、隐瞒或伪造被翻译内容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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