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必要时,经侦查人员许可,可以参加勘验与检查;
2.同一专门性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有权共同写出一个鉴定结论,也有权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
3.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结论。
(二)鉴定人应当承担的诉讼义务:
1.鉴定人有义务出席法庭,并有义务回答有关人员依法提出的问题;
2.鉴定人必须客观全面地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不得隐瞒或编造虚假情况,提供虚假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