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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审查

2012-12-10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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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被害人陈述是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之一,是具有区别于其他证据形式而独立存在于刑事诉讼之中,它对于控诉和证实犯罪具有主要作用,是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辩解所不可代替的。分析和研究它的特点以...

  被害人陈述是法定的刑事诉讼证据之一, 是具有区别于其他证据形式而独立存在于刑事 诉讼之中, 它对于控诉和证实犯罪具有主要作用, 是证人证言和被告人供述辩解所不可代替 的。分析和研究它的特点 以及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对于提高人民法院刑事案件的审判质量,提高审判人 员的执法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被害人陈述的证据审查

  1、被害人陈述的收集规则人民法院审查被害人的陈述,首先应当审查这些证据的收集是否遵循了一定的规则, 主要是:

  (1)对被害人陈述来讲是公、检、法三机关收集证据的主要来源之一,所以对于被害人向上述三机关进行控告时都应接受。无论是口头或书面的都应接受,不允许推脱不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移送到有关主管机关处理,对于接受口头控告、检举的人,应制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控告人、检举人签名或盖章。

  (2)对于被害人所提出的控告,接受控告的人员应告知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 诉讼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 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对其报案和控告是其拥有的权利。 鼓励被害人针对案件情况做 出陈述,但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不得夸大与缩小,更不得捏造、伪造证据陷害他人。在此,诬告与错告是有本质区别的。

  (3)是否遵循了严禁以威逼、利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规则,是否保证了 被害人客观的充分的陈述条件。 这是收集刑事诉讼证据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 结合被害人陈 述的特点,在收集时应注意既不能利用被害人主动控告、急于惩罚犯罪的心理对其进行“诱 导”,也不能在被害人对诉讼持消极被动态度,不愿积极配合时而急于求成,对他恨铁不成 钢,施加压力,从他嘴里硬掏“材料”。

  (4)询问被害人是否遵循了应分别进行的规则。这一规则与收集证人证言相同,当一 案有数个被害人时, 应分别地进行询问, 以免他们互相“统一口径”, 人为地形成“异口同声”。 询问的地点,既可以在被害人住处或单位,也可以在司法机关。有的案件在审判之前或不应 公开审理的,还要注意为被害人保密。例如,前些年就有报载,某强奸案在审理阶段审判人 员三番五次乘摩托车到其住处取证询问,弄得街巷邻居议论纷纷,被害人为顾全面子,索性 否认了原控告的事实,这样的教训必须汲取。在开庭审理时,如有的被害人确实有正当理由 不愿出庭作证,亦不可勉为其难,可用宣读他的陈述笔录或放他的录音资料代替。

  (5)是否遵循了征得本人同意非强制的规则。为了确定被害人的身体特征,伤势或生 理状态,可以对其进行人身检查,但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不得强制进行。这一规则也适用于 被告人,但对被告人有强制性。对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之所以要坚持自愿原则,是因为他已 经遭受了犯罪侵害,身心受到摧残,不应在由人身检查而增强其受辱感。如强行检查,有时 会引起意外事件,导致被害人反抗或自杀等严重后果。尤其对妇女被害人,进行人身检查、 鉴定更要特别慎重,严格依法进行。

  (6)是否遵循了保障被害人诉讼权利充分行使的规则。被害人除有控诉权外,对不予 起诉的决定有申诉权;在法庭审理中还有向被告人、证人发问和参加辩论的权利、有提起附 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在收集被害人陈述时,应当保障被害人这些权利的充分行使,不得剥夺 或限制。 但是, 也应防止被害人滥用这些权利无理取闹, 胁迫司法机关满足其不合理的要求。 对被害人的要求, 既要坚持依法办事, 决不无原则迁就, 又要耐心地引导教育搞好善后工作, 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

  2、从被害人陈述的内容来看,即所发生的事实是否为被害人亲眼目睹、听到的或直接 感受到的。如果是被害人亲眼目睹或直接感受,应查明被害人当时神志状态是否能够清楚、正确的表达,能否明了是侵害人所为;如果被害人听到的,即应当查清所传来的是否与此案 有相关联,是否真实、合法。在此种情况下最好将原先叙述的人能够作为一个证人出现在法 庭上陈述所发生的一切, 将此证言与其它一些证据相互印证, 能够更有助于增强其证据的可 信度与证明力。

  3、对于被害人所陈述的整体内容结构来看,前后是否一致,有无出现前言不达后语。是否有其相互矛盾之处,对所陈述的犯罪时间、地点、情节、目的、手段及其它特征,是否一致,是否有违悖逻辑、有悖情理的地方,当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辩解有重大出入,又缺乏证人证言和物证等证据时(有些强奸、盗窃抢劫案就是这样),首先应进一步收集其他证据 进行核实, 如因时过境迁确实无法收集其他证据, 则可细致地分析被害人陈述的情节有无矛 盾,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能否自圆其说,还应考虑在当地的具体环境中,何者较为合情合理。 由于这两种证据各执一端,不可草率从事,主观臆断地作出根据不足的判决。否则,就会造成罚不当罪或罪不当罚的错误。

  4、当被害人陈述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有重大出入时,除考虑重新或补充鉴定、重新或补充勘验检查,继续收集新的物证、书证外,还可以精心分析被害人陈述的环境、心理状态以及多次陈述之间的一致性和差异度,以判明是否有虚假陈述的成分, 谨慎防止“假被害人”的出现(例如将通奸说成是强奸、将盗窃未遂说成既遂);或者相反, 隐匿了真正的被害人。总之,既不能允许“假被害人”诬陷无辜,也不能允许真被害人含冤负 屈,使法律和正义无从伸张。

  综上所述,被害人陈述作为证明力较强的一种刑事诉讼证据,它虽属于直接证据范围,对于控告和证实犯罪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它也不是没有局限性的。在被害人 陈述的运用上,应尽量避免孤立性, 即不与其他直接证据或间接证据相结合而单作凭一个被 害人陈述的孤证定案,应力求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方能增强证明 案件事实真相的准确可靠性。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只有在一个案件的证据系统中才能得到 正确发挥,也只有在与其他证据互为补充、互为限制的关系中,才能避免被害人陈述的局限 性。对于被害人的研究,在国外已经形成了一门专门学科——被害人学,而我国在这方面相 对落后了。因此,单从证据学的理论建设上看,深入地研究被害人陈述问题,也是必要的和有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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