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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现象及对策

2012-12-10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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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全面、真实的口供对于我们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意义极大。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制裁往往会推翻原先的有罪供述。通过对近二年的初步统计,75%以上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我国刑诉法规定的七种证据之一,全面、真实的口供对于我们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意义极大。但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制裁往往会推翻原先的有罪供述。通过对近二年的初步统计,75%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存在不同程度的翻供现象。案件事实是唯一的,而大量翻供现象的存在极大影响了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给案件的查办带来重重困难和障碍。因此,有必要对翻供现象进行深入的探讨、研究。

  翻供从性质上可以区分为积极翻供和消极翻供。积极翻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推翻原来的虚假供述而改作真实的供述,消极翻供则反之。由此又可以将翻供现象归纳为四种情况:1、原供真实,后供虚假;2、原供虚假,后供真实;3、原供虚假,后供虚假;4、原供半真半假,后供半假半真。不同的案件,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诉讼阶段也表现出不同的翻供特点:经济案件同其他案件相比,消极翻供的多;缺少人证、物证的案件较其他案件消极翻供的多;共同犯罪案件,同案犯在逃、死亡的消极翻供,推卸责任的多;被羁押后积极翻供的多,释放后消极翻供的多;审查起诉、审判环节消极翻供的多;审结迅速的案件翻供现象少,久拖不决的案件消极翻供多;消极翻供的针对性强,翻供焦点往往集中在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关键情节上。

  在司法实践中,消极翻供现象较为普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刑事制裁,编造事实,隐瞒真象,或者否认犯罪事实的发生,或者否认犯罪事实是其所为,或者辩解行为时没有犯罪故意,在共同犯罪中是从犯、胁从犯,犯罪形态上属犯罪预备、中止,把重罪辩解成轻罪等等,影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消极翻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从主客观方面看主要有以下六大因素:

  1、畏惧心理。犯罪嫌疑人刚到案时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后来意识到可能被判重刑而翻供。

  2、侥幸心理。犯罪嫌疑人最初如实交待了罪行,而后又考虑到物证已销毁,又无人证,认为司法机关没抓住证据,产生侥幸心理而翻供。

  3、舆论误导。羁押场所曾私下流传着:“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说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于对法律、政策的误解和周围人的误导而翻供。

  4、由于司法人员工作疏忽、工作制度不健全而泄露证据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知同案犯、关键证人死亡的消息后往往会翻供。笔者6年来办理的各类案件中,在押犯均知晓同案犯在逃或死亡的消息。有的是在从收审所向看守所转捕换押途中获悉的,有的是在羁押场所利用放风等机会探出消息。上述信息的获得很可能促成翻供。[page]

  5、司法人员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所收买,在押犯内外勾结进行串供、翻供活动;律师、其他辩护人的介入有时也带来负效应,少部分律师暗中授意、指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

  6、新刑诉确立了公平、公正、公开的诉讼原则,对于犯罪证据不足的,依照疑罪从无原则处理。一部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有机可乘而翻供。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现象,我们要充分重视,认真对待。在审讯中既要听取其有罪的供述,也要注意听取其无罪的辩解,对于真假参半的供述,要结合其他证据作好分析、甄别工作,以保证不枉不纵。要充分运用刑诉法赋予司法机关的各项职权,紧密依靠群众,充分运用侦查手段和审讯策略,依法索取、固定证据,把每起案件都办成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经得起推敲的“铁案”。为制服消极翻供,我们应做好如下几点:

  1、转变诉讼观念,摒弃口供是“证据之王”,单凭口供定罪的错误作法。办案要立足于耐心、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牢固树立证据观念。努力提高运用证据证明犯罪的能力。

  2、增强依法取证能力,充分运用各种侦查手段,关于运用审讯策略,迫使犯罪嫌疑人就范。如李强诈骗案,承办人提审时假装相信了李的谎言,李强得意洋洋地继续捏造事实,不知不觉露出马脚,掉入自我埋设的“陷阱”里,承办人适时出示证据予以批驳,李强此刻方知上当,只好低头认罪。

  3、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政策,真正落实“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原则,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对于主动坦白认罪,情节较轻的案犯,要大胆适用相对不起诉、免予刑事处分等处理方式。对于拒不认罪但证据确实、充分的要予以从重处罚,并广为宣传,以儆效尤。

  4、加强对羁押监管场所的管理,杜绝“跑风漏气”现象,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进行串供、翻供活动,促其认罪伏法。

  5、对律师及其他辩护人介入刑事诉讼依法进行监督。对他们的工作,既要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又要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我们单独设立了文书室负责接待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同时注意审查辩护人的身份、证件、委托文书等。对于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要结合案情决定是否派员到场。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不予许可:(1)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2)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漏罪、漏犯需要补充侦查的;(3)涉及国家秘密的;(4)有事实表明存在串供、毁灭、仿造证据或者危害证人人身安全可能的。[page]

  6、向法院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时要讲究策略。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关于受案的有关规定,在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同时,要注意有针对性地保留一部分证据材料,待开庭时当庭出示,以达到出其不意的质证效果。

  7、加大诉讼证据中的科技含量。目前的物资装备,技术水平还远不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就牡丹江市而言,血型鉴定只能分出ABO型四种,不能进行深层次化验,其结论不能肯定、只能排除嫌疑人;混合血型无法进行分离鉴定,使有些案件的真像无法查清。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加强刑事技术工作,使之更好地为侦破案件,打击犯罪服务显得尤为迫切。通过科技手段让这些不会说话的证据开口“说话”,改变过去围着口供转的被动、落后局面。改善办案条件,配备现代化通讯、交通工具。关于运用视听证据突破案件,对于口供容易发生变化的案件用音像技术强化、固定证据,减少翻供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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