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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自认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2012-12-10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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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自认即在民事诉讼中,对他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为争执或表示承认。证据规则中的自认,一般由以下要件构成:1.自认须在诉讼进...

  我国《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了民事诉讼的自认制度。自认即在民事诉讼中,对他方主张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不为争执或表示承认。证据规则中的自认,一般由以下要件构成:

  1.自认须在诉讼进行中,即在诉讼开始后和诉讼结束前作出。该要件为自认成立的时间要件,它要求自认作出的时间必须是在诉讼进行中,而非诉讼开始之前或诉讼结束之后。

  2.自认的对象为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主要事实,且自认的事实须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相一致。

  首先,自认的对象必须是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而非诉讼请求或适用法律的意见等,诉讼请求的承认是认诺,适用法律是由法官来决定的。

  其次,自认的事实是案件的主要事实,而不是间接事实或辅助事实。

  最后,一致性体现为两种方式:

  (1)自认当事人作出与对方相一致的事实陈述;

  (2)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的承认。

  (3)自认须为后陈述者作出。所谓自认是自认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之事实的承认,所以自认必须有自认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在先,而后有自认当事人自认。

  (4)必须是对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陈述,或承认其为真实。此要件的关键点是:承认或陈述的事实“于己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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