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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规定

2012-07-12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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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英美法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规定过失是一种行为,并不是指心不在焉、粗心大意等心理状态。正如一位美国法学家所言:如果一个人造成了他人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他就被认为具有过失,尽管他实际上是非常关注他人...

  英美法对医疗过失行为的规定

  过失是一种行为,并不是指心不在焉、粗心大意等心理状态。正如一位美国法学家所言:“如果一个人造成了他人不合理的伤害危险,他就被认为具有过失,尽管他实际上是非常关注他人的安全的。”因此。过失是行为人对一定的行为标准的违反,如行为人应为而不为,或者不应为而为之,或者行为人履行义务不合乎标准。于是就构成对义务的违反,即过失。据此,评判某行为是否过失,关键在于确定行为标准。

  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上,这个行为标准是一个虚拟的行为模式。以这个虚拟的行为模式比较对照具体行为人的行为。来设置具体行为人应当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标准。行为人应为而不为。或者不应为而为之,或者,行为人履行义务不合乎标准,就是对义务的违反,从而构成过失。对这一虚拟的行为模式。英美法通常称为“一般理智之人(the reasonable person)”行为标准。

  在医疗过失认定的标准上。“一般理智之人”被“一般理智医师(thereasonable physician)”所代替。即采用的是“一般理智医师”的行为模式(标准)。医师的行为如果违反了该行为模式(标准),或者达不到该行为模式所要求的行为标准,即被认为具有过失。医师对患者的义务,在英美侵权法上,被称为合理注意义务(theduty of reasonable care or due care)。

  只有首先确定医师的注意义务的标准,才能将具体的医疗行为与之比较,得出是否存在过失的结论。因此,确定医师的注意义务的标准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的前提和关键所在。那么,如何确定医师的注意义务的标准?这是判断是否过失中最关键的问题。

  英国法确定医师注意义务标准的原则

  在英国法,医师注意义务标准的规则是通过许多判例来确立的。其中最著名的判例为1957年的bolam v.frien hospital management committee 。mcnair法官在该案中引导陪审团时的一段话被认为对医生注意义务标准的经典表述。检验医生的行为是否具有过失的方法被称为“bolam test”。在英美法,一个规则往往要通过一系列的判例而形成。而且,规则并不是一成不变,它会在以后的判例中不断地发展变化。医生注意义务标准思想,除了在bolam案中得到表述外,在bolam案以前的其他的许多案件中也已经有所表述。在bolam案以后的许多案件中,这种思想不仅得到广泛的接受,被广泛遵循,并且随着社会、时代的变迁,这种思想在随后的判例中也与时俱进,不断得到充实与发展。

  bolam test的精神可以归纳为以下内容:

  医生的注意义务标准是该医生所在的技术领域中一名普通医生所具有的一般的技术、知识和一般的注意水准。并不是该领域中最有经验、最有技术、或最有资格的医生所具有的技术水准,也不是该领域中最没有经验的医生所具有的技术水准。mcnair法官在庭审中这样引导陪审团:“(确定注意义务的标准的)方法是相关技术领域中‘普通技术人员(the ordinary skilled man)’从业时具有的(注意)水平。一个人不必具备某技术领域中最高(水平)的专业技能。只要他履行了一个有资格的普通从业人员的一般技术(the ordinary skill of an ordinarycompetent man),在法律上他就足够(合法)了。”在bolam案以前。上述mcnair法官的思想已经在其他的许多判例中得到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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