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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外孕没查出 差点害死孕妇

2013-07-12 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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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因出现妊娠反应,女子陈某在一个月内两次到大连某医院进行孕检,院方均诊断其为正常怀孕。谁知,在保胎期间,陈某却因宫外孕破裂大出血昏厥,后经医院抢救,陈某虽然捡回一条命,但却因此丧失了自然受孕的能...

  因出现妊娠反应,女子陈某在一个月内两次到大连某医院进行孕检,院方均诊断其为正常怀孕。谁知,在保胎期间,陈某却因“宫外孕破裂大出血”昏厥,后经医院抢救,陈某虽然捡回一条命,但却因此丧失了自然受孕的能力。陈某为此将医院告上法庭,最终获赔8万余元。

  宫外孕险些夺命

  2008年7月7日,时年30岁的陈某发现自己停经已有一个多月,便到大连某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怀孕”,医嘱“流血多或腹痛重及时就诊,10日后B超”,给予保胎治疗。同年7月16日,陈某再次来到该院检查,医嘱“生化妊娠可能性大,一周复查血、B超”。其后,陈某回家安心保胎。

  同年7月末,陈某发现自己下身有出血现象,到8月3日,陈某出血加重并昏厥,被送入附近的一家医院抢救。经诊断,陈某右卵管狭部妊娠,宫外孕破裂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医院对陈某进行手术治疗,最终保住了陈某的性命。但因为此前陈某曾有过一次宫外孕史,这次手术后,陈某被诊断为继发性不孕症。

  2009年2月,陈某委托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东涛,将某医院起诉至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庭审时分歧较大

  庭审中,黄东涛认为,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医疗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方据此请求法院判令某医院赔偿陈某14万余元。

  但某医院则辩称,院方在对陈某首诊时曾口头告知其存在宫外孕的可能性。而且,陈某发生宫外孕并不是医院造成的,因此该院对陈某的诊疗过程没有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陈某日后通过人工辅助生殖的费用怎么算?为了弄清这些问题,法院先后于2009年末及2010年初委托大连市医学会和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相关鉴定。

  有过错医院败诉

  最终,大连市医学会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为本病例属三级丁等医疗事故,某医院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大连科华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认为,人工辅助生殖的费用因目前国际无统一标价,无法认定,届时可按实际发生费用并结合《医疗事故鉴定书》给付。

  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据此认为,某医院的医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赔偿陈某合理损失的70%。而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9级,故陈某的损失应当按照此残疾等级计算。陈某将来人工辅助生殖的费用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诉讼。

  本月8日,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医院赔偿陈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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