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老先生由于感到不适,便来到所在社会医院就诊,但是诊断出“冠心病、心绞痛”的病情后,于老先生非但没有被安排进一步诊治,反而被医院告知一句“去大医院住院治疗”。然而于老先生走出医院不到20米,便病发身亡。他的遗孀王女士将医院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损失近30万元。近日,丰台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王女士诉称,自己的老伴09年2月某日早上,因为感觉左胸不适,便携带既往病例、心电图和急救药物到社区医院就诊,做完的心电图显示心肌缺血、异常改变,在给值班的医师看了既往的心电图和刚做的心电图后,医师在医嘱证明上记录为“冠心病、心绞痛”,随后开了心电图20元的交费单,之后告知“去大医院住院治疗”。从始至终,医院没有采取进行任何救治,也没有联系陪护转院。就在老伴交费离开医院门口不到20米,便昏倒在路边,当时也没有任何医护人员给予救治,在好心人报警,999急救车10分钟后赶到时,老伴的心电图已呈直线,抢救无效去世。
王女士认为,医院违反医疗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和常识,存在重大医疗过错,对患者诊疗中,发现“急性心肌梗死的前期”心电图改变,不但没有将患者收入院留观治疗,反而建议患者自行到大医院治疗,不但没有挽救处于极度危险的患者,反而加重了患者的心脏负担,诱发和加重了患者的病情,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她认为医院存在重大过错,起诉要求医院赔偿死亡赔偿金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交通费等其他损失近5万元,共计近30万元。
在庭审中院方称,王女士是本院退休职工,于老先生以医院家属名义,未挂号就直接到心电图室要求检查心电图,之后发现心电图异常,由于于老先生曾在一年前在其他医院进行心脏支架手术,医生建议其去手术医院就诊,以便明确心脏状况,于老先生交费后未再回来复诊。医院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根据心电图结果嘱其去其他医院就诊,已经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其死亡是自身突发严重疾病所致,与医院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