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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漏诊构成医疗过错

2015-12-04 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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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2006年12月,王某因“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腰痛二月”至当地某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症、右足丹毒、右足癣”,2007年2月,王某因 “右足疼痛伴皮肤潮红、发凉三月”再次至该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下肢闭塞性脉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坏死”,予以抗感染治疗、止痛等处理。半月后,王某主动出院前往另一所医院,诊断为“下肢血栓闭塞性脉管炎”,随后分别行右足小趾截肢术、行右下肢静脉动脉化、行右膝下截肢术。王某认为当初在第一所医院诊治时,医生遗漏了诊治,属于医疗过错,便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145000余元。

  审理中,经王某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医院对王某的诊治过程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若存在过错、该过错与王某截肢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其参与程度进行司法鉴定。结论为:1、医院对椎间盘突出的诊治无医疗过失;2、右下肢血管疾病为右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但医院对王某“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的检查及诊断欠周全,故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使王某延误了治疗时机,其医院过失参与度拟为20%-30%。

  [案情分析]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医院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本案案情,医院承担25%的赔偿责任较为客观合理。据此,法院判决:当地某医院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0000余元的25%即人民币118000余元。

  [案情结果]

  法院判决:医院赔偿王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470000余元的25%即人民币118000余元。

  [相关法规]

  医疗机构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依据之一,如果患者身体因医疗机构非医疗事故的行为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经司法鉴定,医院存在漏诊的医疗过失,医院应根据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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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是否构成医疗过错?
一、我们需要看全部病历,才能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请及时将病历邮寄给我们,我们对医疗机构的诊疗护理等行为进行客观的全面审查,如果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才属于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存有上述过错的才承担责任。 二、处理医疗纠纷程序,1、将所有病历(包括但不限于一日清单/费用详情单,诊断证明,住院证,出院证、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危(重)通知书、医嘱单、辅助检查报告单、体温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病理资料等)医疗实物、监控等等予以封存,并加盖医院印章;2、搜集病历之外的其它全部证据,封存监控;3、鉴定可以共同委托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也可以起诉之后作医疗过错司法鉴定。 三、无论司法鉴定还是医疗事故鉴定, 两种鉴定异途同归,医疗事故鉴定由当地医学会作,不服可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结果以上一级医学会的为准。医疗过错鉴定不是这样的,医疗过错鉴定是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的。不服的话,可申请重新鉴定,但没上级鉴定机构一说。无论哪种鉴定,鉴定机构以及医疗机构都不会主动给你提出医疗机构的过错,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全面审查病历后,会给你一个客观公正的书面回复。 四、损害赔偿,医疗机构有过错的,依据过错程度,赔偿以下项目但未必是以下全部赔偿项目: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五、诉讼时效是一年或者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损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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