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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重申严格执行重大疫情、职业中毒、放射性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的通知

2012-12-2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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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发文单位:卫生部发布日期:1987-7-6执行日期:1987-7-6为及时掌握全国各地暴发的重大疫情、职业中毒、放射性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自1979年以来,卫生部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职业病报告办法》、《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放

发文单位:卫生部

发布日期:1987-7-6

执行日期:1987-7-6

  为及时掌握全国各地暴发的重大疫情、职业中毒、放射性事故和食物中毒事件的情况,自1979年以来,卫生部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职业病报告办法》、《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和《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等四个文件。从近几年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多数地区能够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上报情况,为上级卫生部门及时掌握情况,迅速采取措施提供了依据,赢得了时间,减少了损失。但是,也有个别地区,对发生的重大疫情或中毒事件重视不够,报告迟缓或不上报,致使疫情、事故得不到及时控制和处理,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为此,重申各地要严格执行以上四个文件中所规定的报告制度并补充以下要求:

  一、重大疫情及原因不明的疾病暴发流行时,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急性传染病管理条例》规定的逐级上报外,要同时抄报卫生部。

  二、凡发生严重的职业中毒事件,除认真按《职业病报告办法》上报外,要同时抄报卫生部。

  三、凡发生放射性事故,必须严格按卫生部、公安部、国家科委1986年11月25日发布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事故管理规定》报告。

  四、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除按《食物中毒调查报告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外,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则不论中毒和死亡人数多少,也请于24小时内报卫生部。

  五、因事故或人为的原因致水源、大气污染而造成人群中毒事件,应在发生事故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监督机构;发生死亡或同时发生3名受害病人时,应立即用电话报告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抄报卫生部。

卫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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